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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保安保安人员持证上岗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9-01-24 点击量:197

滁州保安保安人员持证上岗的相关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二、保安从业单位招用无《保安员证》人员从事保安工作的如何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对保安从业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保安员证》吊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四、保安人员上岗期间不按规定着保安服的应如何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款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穿着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的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但应当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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